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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_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
zmhk 2024-04-24 人已围观
简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_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 大家好,我是小编,今天我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我将这个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在就
大家好,我是小编,今天我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我将这个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在就一起来看看吧。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
2.求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求建筑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安全隐患分析排查制度?
5.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6.建筑施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确定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依法应当由政府治理的事故隐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煤炭、消防、交通、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支持、保障。第二章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事生产经营。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应当告知从业人员。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日常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建立档案,准确记录事故隐患的发现日期、发现人员、所在部位或者场所、数量、等级、类别以及治理隐患的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等有关情况,按时完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任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第二个工作周结束前,将上季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报送所在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排查治理记录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或者移交。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并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进行指导。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或者相应资格;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报告直接负责人;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班组安全员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予以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应当立即报告直接负责人。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建立资金专项使用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可以用于:
(一)安全生产技术改造;
(二)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监控系统投入或者更新;
(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其它所需费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并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实行税前扣除。
求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主管部门行业监管、应急主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应急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贵阳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管委会)负责其管理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或者管理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常态化管理。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二章 排查治理第九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治理时限分为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重大事故隐患:
(一)需要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时间超过90日方可排除的隐患;
(二)需要全部停产停业,治理时间超过60日方可排除的隐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重大事故隐患:
(一)需要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时间在46日至90日方可排除的隐患;
(二)需要全部停产停业,治理时间在16日至60日方可排除的隐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三级重大事故隐患:
(一)需要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时间在45日以下方可排除的隐患;
(二)需要全部停产停业,治理时间在15日以下方可排除的隐患。
市人民政府应急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对前款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分级进行调整、细化、补充。
国家、省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分级另有标准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对一般事故隐患进行认定并及时排除。第十二条 二级、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主管部门认定,并将认定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应急主管部门备案。
相关管委会管理范围内的二级、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管委会组织评估,报市人民政府应急主管部门认定。第十三条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人民政府应急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认定,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应急主管部门或者相关管委会对其管理范围内的一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认定。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所属或者所管理的单位和责任人;
(二)制定和实施事故隐患排查、台账管理、治理验收、资金保证、治理措施、复查验收、资料报送等制度;
(三)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检查方案或者计划,实行日、周、月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四)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
(五)组织开展对从业人员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安全设施、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识别事故隐患和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六)对发包、出租或者合作、合伙的项目、设施、设备、场所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行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时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求建筑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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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晋城市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和《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05〕100号)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
1、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2、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负责隐患排查工作。
3、煤矿主要负责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对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
4、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并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四条 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和市直单位是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监管。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营及以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市直单位负责所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属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一般安全生产隐患,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整改结束后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内容、资金、期限、责任人,报相关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直单位批准,待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和公示公告
1、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安全生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2、对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3、煤矿企业应当在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24小时内,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在矿区相关场所进行公告公示。
4、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或市直单位应及时将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公告公示,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报。
第八条 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单位应该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接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后,应当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控台帐、督促整改,对整改治理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重大隐患治理中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报整改情况。
第九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重大隐患整改期间应及时向督办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报告整改进度、监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条 煤矿企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煤矿企业向相应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部门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摘牌。
第十一条 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对拒不整改,无视政府监管,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及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
1、煤矿企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工作台帐,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工作台帐日常管理。
2、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统计、分析、论证、汇总,查找安全管理漏洞,并将分析论证结果登记备案。定期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报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信息。
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分析论证,研究治理措施,并将结果登记备案。定期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报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信息。
4、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本地区或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向下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企业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和奖励
1、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1)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2)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
(3)未依法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4)未在规定的期限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或报告不真实的;
(5)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
(7)未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8)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其他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
2、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1)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
(2)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的;
(3)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
(4)对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督促企业指定整改计划,未采取监控措施的;
(5)隐患排查督察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或措施不当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市直单位等部门和单位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给当事人或单位以相应奖励:
(1)职工群众举报企业在排查中有未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经调查核实属实的;
(2)对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3)在重大隐患整改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解决整改难题,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隐患分析排查制度?
一、(目的):为了加强本公司所有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管理、CI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总公司、局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检查制度。二、(总则):公司实行逐级安全检查制度。对各级检查的罚款处理,执行《罚款流程》。三、检查标准:1、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2、建设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3、《施工现场安全体系达标情况检查表》4、《施工现场环境体系达标考评表》5、《CI评分表》四、检查内容:1、查思想:以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度为依据,对照检查各级领导和职工是否重视安全工作,人人关心和主动搞好安全工作,使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度在部门和项目部得到落实。2、查制度:检查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是否及时得到纠正、处理,特别要重点检查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是否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否达到齐抓共管的要求。3、查措施:检查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实施。4、查隐患:检查劳动条件、安全设施、安全装置、安全用具、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要求。5、查事故处理:检查有无隐瞒事故的行为,发生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是否制订了防范措施,是否落实防范措施。凡检查中发现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处理事故,要重新严肃处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6、查组织:检查是否建立了安全领导小组,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安全机构,安全干部是否严格规定配备。7、查教育培训:新职工是否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是否经过培训、考核持证,各级领导和安全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培训。五、凡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由检查组织者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监督落实整改方案并进行复查。重大隐患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整改完毕。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立即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安全检查人员有权责令立即停工,待整改验收后方可恢复施工。六、公司或项目部的定期检查,都须使用标准的《评分表》来检查、打分、反馈,并将检查纪录备份到被检单位留存。迎接上级检查七、项目部在接到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总公司、局级等检查通知后,及时将信息发馈给公司相关领导和公司HSE管理部,公司及时协助项目部迎接检查。八、受检项目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落实现场,必须准备书面汇报资料,有条件的项目部兼用投影技术汇报。九、上级检查单位开据的整改单,要及时整改、按时反馈。同时反馈给公司HSE管理部。公司级检查十、坚持定期检查:实行月度生产大检查制度,由公司副经理或总工带队,安全部门、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的生产大检查。十一、除定期外,安全部门还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检查。节假日重点查岗位、查值班、查节前教育、查现场。对查出的隐患,必须立即开具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单,落实“三定”措施,安全部门负责复查。十二、HSE管理部门平时坚持日巡查制度,实行飞行检查。十三、公司级定期检查时间安排:1、上海市内:每月一次,每月中旬开始。2、沪外周边地区(包括苏、浙、皖):每季度一次,季度末当月的15日开始。3、远离沪其他地区(包括北京):每半年一次,6月、12月初开始。4、专项检查:制定了《专项治理计划》,每月定期检查。5、季节性检查:防台防汛防暑、冬季施工等检查,提前3天进行检查。6、临时检查:遇国家、地方重大节假日活动、结合重大事件等的检查,检查时间另行通知。十四、定期检查结果反馈:本次检查工作结束后3天时间,公司以《检查通报》形式公布。所属企业应根据检查的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改的措施和要求,并与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及奖罚等相结合。地区经理部检查地区经理部组织下属有关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对下属项目部的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反馈到公司。项目部自查十五、每周一次,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各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等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十六、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十七、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十八、项目应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将每次检查的情况、整改的情况详细记录在案,便于一旦发生事故时追朔原因和责任。检查纪录使用专用检查表。十九、评分与反馈:1、项目部每周例检,要对照《评分表》进行一次打分,要有签到、记录、奖罚等。2、项目部每周例会反馈检查结果,要有会议签到、记录、照片。班组长和个人安全生产检查二十、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每天上下班前应检查各自作业区域安全,制止三违,对涉及到自己工人的一切危险源要及时反馈给施工负责人。项目部做好纪录、组织协调、并排除隐患。二十一、每个施工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上下班前检查一下自己工作的地方,对不安全因素,除了向班组长汇报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二十二、附则:1、如遇特殊情况,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为了有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隐患排查治理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五落实(措施、职责、资金、时限、预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根据相关要求制定《安全隐患排查分析制度》。一、每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分析专题会议,会议上对本月所排查治理的安全隐患进行认证分析汇总。查看是否排查彻底、是否整改到位、是否做到了“五落实”(措施、职责、资金、时限、预案),并针对排查出的隐患制定下一步排查工作重点。二、分析结果归档保存,按要求整改到位的消号,并给予整改负责人奖励,对认识不足、整改治理不到位的整改责任人追究责任、给与处罚、批评教育且重新制定方案整改,直至整改到位消号。三、严格事故隐患的定期分析排查,分专业综合管理,对排查和整改结果进行公布;安全管理人员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情况作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隐患现场立即处理,对各地点查出隐患不能及时处理的,必须立即上报安监科并做好记录,由安监科负责按“五定”原则进行落实四、明确隐患排查分析管理责任。隐患分项排查会议由项目经理主持,安全生产大检查小组人员参加,并应根据隐患情况要求项目部负责人和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小组人员参加。明确各自具体责任,特别是各级隐患的排查责任。五、加强各级领导和职工的教育和培训。隐患分析排查管理否得到贯彻执行及执行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水平。隐患分析排查管理过程中必须加强领导和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以推动管理活动的有效进行。六、项目经理应根据隐患的具体情况,对与施工现场出现的特殊隐患应随时召开隐患分析会,排出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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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四条 (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
(四)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五条 (政府职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部门分工)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交通港口、经济信息化、水务、农业、环保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规定,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除承担本条第一款规定职责外,还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管。
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协同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层级分工)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确定由其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范围;区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管。第八条 (举报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
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违法行为,经核实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第九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部门(车间)负责人、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范围,并予以落实。第十条 (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其熟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安全作业知识。第十一条 (事故隐患日常排查)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其岗位职责,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防(监)控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危险状态以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执行劳动纪律、实施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报告直接负责人并及时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排查治理内容、方式和重点
(一)排查治理内容
1.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特别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
3.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4.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
5.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
6.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
7.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和班组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落实;
8.事故报告和处理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等。
(二)排查治理方式
1.坚持与建筑安全专项治理结合起来,解决影响建筑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坚持与日常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加强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动态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3.坚持与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三)排查治理重点
以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建筑施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围绕以下四方面为主要内容进行检查和整改。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性性较大工程(施工用电、脚手架、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在建工程在施工中涉及拆除、爆破的、其他)的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验收及使用等情况。临边、洞口防护等;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作业面距离坠落基准面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
3、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
4、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等(具体隐患排查表可参考附件1)。
五、实施步骤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时间为3月1日至12月31日,共分四个阶段进行,其中:4月份为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全年为全面排查阶段;2008年全年为隐患整改阶段;11月至12月为督查验收阶段。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严格落实排查治理责任
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起来,要建立健全机构,成立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坚持“一把手”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业务部门共同抓的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一把手”要注重落实责任,重点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分管领导要亲自下基层、下现场,负责组织、指挥、协调、落实各部门、各岗位、各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各施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要有重点、分步骤地加以推进,并将本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印发至各施工现场,各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总监要保证将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把工作做深、做细。
开发区安监站要负责监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各施工现场的开展及落实情况。
(二)实施综合治理,依法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1.坚持市场监管和施工现场整顿同步。一是着力整顿并规范建筑市场。切实加强对建设程序、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在招标投标、施工许可、施工活动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等各个环节规范程序、严格管理。依法查处假招标、明招暗定、违法发包、违法转包、无证施工、无资质施工等各类违法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重点加大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具有管理职能主体的监管,督促其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有效开展监督检查,保证施工安全生产。二是着力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安监站要加大对现场的监督管理力度,采取高强度、大频率的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是否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各项措施进行检查,严格督促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按标准施工、按规范监理,坚决制止凭经验施工、按土办法操作。三是保障大型机械运行安全。切实加强对大型机械安全管理,加强对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重点加强对安装、拆卸等关键工序的监督,实施严格的管理。安监站对安装、拆卸的专项方案、单位资质、人员资格要进行严格审查,做到资质证书与实际单位一致、个人证书与本人一致,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准予实施。安装、拆卸活动开始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到场进行再次核实并现场监督,安监站要组织到现场抽查、巡查。
2.坚持企业监管和人员监督同步。结合安全生产两项许可动态监管,在排查整治活动开展过程中,切实加强对企业和相关“三类人员”的动态管理。一是注重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在各类监督检查中,把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提高到企业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定条件的高度,对不符合条件、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限期责令改正,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二是注重对相关“三类人员”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现场监理人员的管理,落实其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对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相关人员给予严肃处理,必要时对其上岗资格进行处罚。
3.坚持设施监管和行为规范同步。一是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监督检查。施工项目部要结合工程特点,确定重大危险源,并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格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严格按规定配备和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做到预防在先、预防为主。二是规范各方行为。安监站要在强化现场监督检查的同时,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的督查力度。督促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在当前阶段,着力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强化对企业用工情况的检查;坚决遏止项目部、班组私招滥雇,坚决遏止小包头临时招人,层层转包;严肃持证上岗制度,对不符合上岗条件的坚决予以制止。
(三)按计划、有重点地分阶段推进排查治理工作
1.在动员部署阶段,各单位要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制订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将隐患排查治理的时间、范围、标准和要求等向社会发布,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召开动员大会,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广泛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网络、报刊和安全画册等方式,确保此次专项整治的目的和要求全面及时传达到每个施工企业、每个项目管理人员,为广泛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2.在全面排查阶段(2008年全年), 各单位要对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对本单位所有工程项目进行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要围绕汛期、夏季高温季节安全和北京“奥运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隐患排查治理的深化和隐患整改工作。在6月份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中,要集中组织好宣传教育活动,突出“隐患治理,防范事故”的主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自查整改,同时,要指导和督促相关企业及项目部加强自查和整改工作,做到边查边改,不留死角。对暂时难以整改的事故隐患,要督促企业落实责任、资金和监控手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对排查情况进行分类建档。开发区安监站要做好事故隐患的认定工作,及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认定情况,加大隐患整改的督办力度,认真梳理重大隐患,公布重大隐患治理单位名单,落实督办单位、整改措施、整改期限等。
3.在检查整改阶段(2008年全年),各单位要加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整改一起,消除一起”,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落实责 任,限期整改,隐患未消除的不得进行施工。开发区安监站要充分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应进行严厉查处。期间我局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对不落实和不重视的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将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各施工现场要结合实际,研究办法,分阶段、有重点地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一是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定期不定期抽查制度。开发区安监站要建立健全抽查和巡查制度,分阶段、有重点地对辖区内在建工程实施定期不定期的抽查和巡查,并做好记录。要发挥一线安全监督人员的作用,提高安全监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安全监督人员要每月对负责监管的项目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随机抽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做好督促整改工作。二是实施企业月检制度。各施工(监理)企业,要在隐患排查治理期间,每月组织对所有施工(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检查。对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情况、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和各类安全防护措施的到位情况进行严格检查。由企业领导带队并作好检查记录并签字,实行谁检查谁负责。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督促项目进行整改,确保所属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始终做到有序、规范,符合各项安全生产条件。三是实施项目周检制度。每个在建工程均实行班组安全员巡检、项目安全员日检、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联合周检制度。要履行检查人员签字手续,对检查以及整改落实情况负责。所有检查均应作好书面记录(登记表见附件2),作为考核的依据。
4.在督查验收阶段(2008年11月至12月),各单位要成立检查验收组,对全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检查评估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实际效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巩固排查治理成果,确保取得实效。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出黑板报、张贴宣传标语、办讲座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力度,营造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浓厚氛围。同时要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于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全过程,大力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教育,使工程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全面提高安全知识水平,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形成全行业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五)及时报送信息。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送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及时掌握活动开展情况,及时报道、报送活动动态信息和有关统计数据。各单位要从5月份起每季度末日前将当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落实情况和附件2的相关内容上报开发区安监站。
非常高兴能与大家分享这些有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信息。在今天的讨论中,我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这个主题。感谢大家的参与和聆听,希望这些信息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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